新消法實施後 四川首例“開瓶費”案宣判
  火鍋店敗訴 退30元開瓶費
  去火鍋店自帶酒水,並選擇在包間用餐,被收取30元開瓶費、50元包間費……遭遇這樣的事情後,何女士將火鍋店告上法庭。昨日下午,該案在錦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判決被告方“碼頭故事”火鍋店退還何女士開瓶費30元、包間費50元。
  據瞭解,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四川省首例“開瓶費”被訴案件。
  原告指控:
  火鍋店收開瓶費,不對
  昨日下午2時許,庭審開始。原告何女士未到場,委托律師向法庭出具了火鍋店的結賬單。火鍋店收取了何女士480元,其中包括30元開瓶費和50元包間費。隨後,原告律師還出具了何女士在超市購買花生奶、王老吉和啤酒的收銀條。
  “結賬單標明瞭開瓶費和包間費,說明原告對此沒有異議。”原告律師拿出結賬單後,被告律師高聲反駁,並申請當日迎賓詹小姐出庭作證。詹小姐表示:“當時,我給他們說了要收取包間費50元和開瓶費30元,他們說可以。”被告律師稱:“結賬單和證人證詞,都證明形成的消費合同中包含了開瓶費、包間費的事實。”對此,原告律師表示:“收取開瓶費和包間費屬於格式條款,請求判決無效,並且店內並未張貼關於開瓶費和包間費的費用明細。”
  法院一審:
  霸王條款,退費
  經過30分鐘的休庭,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由於事發時間為2014年2月中旬,新消法生效時間為2014年3月15日,故對本案的處理應適用修改前的消法。根據老消法中相關條款,何女士雖然與火鍋店達成“餐飲服務合同”,但開瓶費屬於格式條款,是火鍋店制定的“霸王條款”,火鍋店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他們在收取包間費時履行了告知義務,所以應退還何女士所支付的開瓶費30元和包間費50元。
  對於法庭判決結果,原告律師表示“很滿意”。他說,何女士是看電視瞭解到關於“霸王條款”的解讀後,才決定起訴的,“雖然修訂前和修訂後的消法沒有明文規定不能收取開瓶費和包間費,但對於開瓶費,法律是不予認可和保護的;而包間費需店方進行明確告知,消費者接受後才能收取。”
  ●對話被告
  火鍋店股東要上訴
  當判決書宣讀完畢後,火鍋店股東之一的孫中貴一下子站起來。“我們不會退還開瓶費和包間費,我們會繼續上訴。”他氣憤地說,“當時店里的迎賓都是說清楚了的,付款時她並未提出異議。”他說,他們現在還在收取開瓶費和包間費,“不收開瓶費和包間費,每個人都可以自帶酒水,比價格我們比不過超市,因為我們要提供地方和服務。我們包間提供好的環境和專門的服務員,收點包間費很正常。”
  火鍋店李經理稱:“截至買單,何女士從未對收取開瓶費提出任何異議,況且開瓶費是此前的訂餐男士建議收取的。”
  ●事件回顧
  自帶酒水被收開瓶費
  2014年2月中旬,何女士與朋友到新華大道“碼頭故事”火鍋店選擇包間用餐。她提前在超市內買好6瓶啤酒、6瓶王老吉和2瓶花生奶,花去82元。對於何女士提前買好的酒水,服務員收取30元開瓶費,包間則收取50元費用。隨後,何女士將火鍋店告上法庭,要求賠償80元。
  成都晚報記者 文波 實習生 李培洋 攝影報道
  新消法實施後 四川首例“包間費”案開庭
  380元包間費 顧客喊酒樓退
  請客戶在酒樓吃飯,卻被告知要收取380元的包間費。雖然當時給了錢,但市民劉先生認為不合理,遂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包間費。昨日,武侯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但由於雙方爭議點較多,此案將擇日宣判。
  據瞭解,這是新消法實施以來,我省首例因為商家收取“包間費”而進行的民事訴訟案。
  庭審四大爭議
  爭議1 酒樓收包間費是否合理?
  原告代理人認為,根據新消法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法的解讀,收取包間費是“加重消費者責任,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行為,而且酒樓設置的“消費滿3800元免包間費”條款是一種變相的設置最低消費的行為,實際上就是“霸王條款”。
  酒樓方認為,設置包間是為了實現一種差異化的服務。“每一個包間都配備一個經過專業培訓的服務員,每一個包間都專門經過裝修,包間內除了電視機還有獨立衛生間。”該酒樓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我們不收包間費,加重成本,對商家來說太不公平。”
  爭議2 是否告知顧客要收包間費?
  在庭審調查階段,原告代理人表示,劉先生在酒樓消費,自始至終都沒有被告知使用包間需收取包間費,直至結賬時才被告知。原告代理人展示了結賬時的收銀髮票,上面明確標明“包間費380元”。
  被告代理人表示,在劉先生一行人從大廳前往包間的過程中,酒樓工作人員曾數次告知劉先生要收取包間費。此外,酒樓菜譜的最後一頁,也明確註明各個包間的收費標準。
  爭議3 包間菜品價格比大廳高?
  劉先生在起訴書中稱,同樣的菜品,在包間內價格高於大廳價格。但酒樓方稱,大廳內的全是家常菜,劉先生當天就餐時所點的菜品不會在大廳出現,包間和大廳是兩個不同的菜單,由於包間內菜品的選材、製作工藝、擺放的手法都更加考究,因此收費更高。
  爭議4 簽單就是認可包間費?
  酒樓方出示了POS機簽單作為證據,上面有劉先生朋友的簽字。酒樓方認為,既然原告方已經簽字並付款,表明瞭劉先生對收取包間費的認可。
  原告方表示,即使當時發現賬單中有包間費,但由於有客戶在,只能“忍氣買單”,並不能因為買了單,就說明收取包間費的行為屬於合理。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酒樓方兩次拒絕和解,再加上雙方爭議較多,法庭宣佈擇日宣判。
  事件回顧
  陪客戶吃飯被收包間費
  2014年2月19日,市民劉先生陪客戶前往“蓉杏酒樓”就餐,他認為大廳太吵,便決定進包間……結賬時,賬單顯示一行人消費1396元,其中包括380元的包間費。由於客戶在旁,劉先生礙於情面給了錢。事後,他將酒樓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退還包間費。
  成都晚報記者 文波 攝影報道  (原標題:關註開瓶費包間費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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