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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17日上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對“死刑保證書案”當事人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新成屋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
  為室內裝潢避免家屬上訪
  法院寫下燒烤“死刑保證書”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頂山市葉縣灣李村一13歲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懷亮因當晚曾在案發現場附近經過而成嫌疑對象。8月5日、6日,葉縣公安局連續兩天對李懷亮留置盤問,8月7日對ARMANI李懷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懷亮被逮捕。
  此後數年間,該案歷經七審三判,均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2004年5月,平頂山中院在證據不足、爭議較房屋二胎大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被害人家屬上訪,與其約定儘量判李懷亮死刑,該案也因此被稱“死刑保證書案”。
  關押12年後釋放
  李懷亮索賠380萬元
  在社會各界的關註下,2013年4月25日,平頂山中院再次開庭審理該案,認定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判決宣告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關押了12年的李懷亮當庭釋放。
  判決宣告後,李懷亮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共計380.1247萬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房屋修理費、異地生活安置費、家人12年的奔波費等十四項賠償、補償請求。
  李懷亮獲賠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平頂山中院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為,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後被判處死刑、死緩,後宣告無罪,實際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2013年國家賠償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182.35元,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78.08227萬元。
  根據李懷亮被羈押時間、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響、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對李懷亮提出的其他請求,因不屬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原標題:“死刑保證書案”當事人李懷亮終獲賠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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